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破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允許已經進城落戶農民退出宅基地。
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并增 加了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方面,改變了過去農村的土地必須征為國有才能進入市場的問題,這是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取消了多年來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流轉的二元體制,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 允許已經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此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的審議通過,意味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再局限于個別試點地區,可以全面鋪開,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僅從土地獲取這個角度來看: 修訂前,農村的集體建設土地想用來開發建設康養項目,那么必須經過土地征地環節。征地之后,這塊地皮就變成了國有土地了,不再是集 體所有了。修訂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再需要經過征地環節,就可以建設康養項目了。土地權還是屬于集體所有不變。過去從事非農業 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國有化,也就是必須經過地方政府收儲后,按照用途招拍掛使用。而現在此類約束減少,自然使得此類土地后續交易 的活躍度增加。尤其是打算利用集體建設用地開展健康養老項目開發建設的投資人,接下來在獲取土地環節操作更加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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